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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社保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新政若干重大问题的告知函

编辑:北方人力资源公司 发布时间:2018-11-07 游览次数:2951 返回列表
各用工单位:

2019年1月1日起,2018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将全面实施;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(2018年7月20日)》要求,社会保险费及部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,即广大企事业单位组织由社保缴费“核定”改为个税“申报”后税务部门直接征收。国家对于企事业单位员工社保缴费管理愈加严格,尤其是个别用工单位多处发薪,自行发薪,未按规定合并计税,习惯性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不据实,打擦边球,灵活变通薪酬兑现形式,不按约定时间向派遣公司支付社保费用等情况,将产生重大风险隐患,致使劳动争议仲裁、信访举报频发,审计稽查在前,触及法律,追责制裁在后,后果严重。

因此,为更好地帮助广大企事业用工单位管理经营者、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、财税从业人员理解政策、用好政策,把控风险,未雨绸缪,做好组织战略及薪税保工作;在此,郑重提醒:务请各用工单位严肃客观理智地对待新政,积极同我公司及税务部门相互配合,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险中心函〔2006〕60号)及有关规定,申报个税,核定年度职工社保基数,依法依规、及时足额缴纳社保以及应对未来新个税抵扣申报工作,管理好派遣、外包员工,切实做到无遗漏,无虚报,无争议,严谨高效。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与理解!

特此通告

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

2018年11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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